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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职业技术学校培训管理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 2012-12-06 15:09 发布单位: 职业教育(集团)职业 浏览量: 199 【公开】
 

为进一步规范对外培训工作,加强培训工作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学校开展的培训工作主要有五类:一是受有关部门、单位委托承办的对外培训项目,或是自主开发的培训项目;二是社会培训机构自带培训项目寻求与本校合作、并需要使用本校名义的;三是专业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以学校名义开展的培训项目,或是专业部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开展的培训项目;四是有关部门、单位委托本校承办、或是由学校自主开发、但需要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完成的对外培训项目;五是社会培训机构自带培训项目,不使用本校名义,仅租用本校的教育教学设备设施的培训项目。

(二)学校对培训项目实行学校审批、行政部培训就业处备案的管理制度,由行政部培训就业处或专业部具体实施。

(三)任何培训项目,均须经过学校分管领导审核并报校长批准,或由校长办公会审定实施。

(四)本规定发布前,本校已与社会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继续按原协议执行。协议到期后,按本规定执行。

二、项目审批

(一)本校发生的一切培训项目,或是社会培训机构以本校名义开展的培训项目,首先由学校授权行政部培训就业处负责进行资质验证与项目合法性审查。培训项目机构须向行政部培训就业处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宝安职业技术学校对外培训项目审批表》(附件);

2合作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存档);

3培训协议(草案),(项目涉及到的费用管理与利益分配须在协议草案中注明,具体参见本规定第三项);

4学校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行政部培训就业处对资质材料进行初审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要求的对外培训项目协议(草案)等相关材料,提交学校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查,并按照法律顾问意见,会同项目实施部门与合作单位对协议(草案)进行修改,确保合作协议在司法程序和法律效用上无过错或潜在法律风险。

(三)培训项目的合作协议(草案)法律审查、修改无异后,由行政部培训就业处将相关材料提交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或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项目管理

(一)按以下几种形式分类管理。

1上级有关单位、部门委托本校承办的培训项目或是本校自主开发的培训项目,原则上由行政部培训就业处组织实施;

2社会培训机构自带培训项目与本校合作、并需要使用本校名义的,本校首先授权行政部培训就业处会同法律顾问对合作单位及其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和校长审批,或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由行政部培训就业处与对方签订合作协议,并许可合作单位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本校名义和相关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此类培训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合作方独立承担。合作方同时还须向本校缴纳项目总收入8%-20%的项目管理费。具体根据培训项目的规模、性质和收益情况另行商定。

3专业部在确保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以学校名义开展对外培训,所得收益20%上缴学校统筹管理使用,80%作为专业部培训成本,结余可用于专业建设。

4上级有关部门委托本校承办,或是由学校自主开发,但需要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完成的培训项目,一律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对社会培训机构进行遴选。招投标程序包括:公开发包(公开发布拟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内容和竞标条件)、资质审查(参加竞标的社会培训机构必须具备合法、齐全的相关办学资质,具有举办同类培训项目的经验和相应师资,及课程开发与教学能力);方案评审(对参加竞标的社会培训机构提交项目方案进行评审);综合评标(对参加竞标单位的资质、方案和报价进行综合评审,重点考察资质条件和项目方案,酌情考虑报价因素);公布结果(公开发布竞标结果);培训实施。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组成、运作和成员人选另行规定。

5社会培训机构自带培训项目,不使用本校名义,仅租用本校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参照本校相关收费标准收取使用费。

(二)社会培训机构或其它办学机构与本校合作开展培训,合作项目所得收入全额进入本校统一账户,由本校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相关规定,统一上交地方财政部门。经由地方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返回后,本校将按照双方的约定,在10个工作日内划拨给社会培训机构或其它办学机构的应得部分。

(三)社会培训机构或其它办学机构使用本校名义开展培训,必须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校名誉和利益的活动。

本规定自201291日起实行,由深圳市宝安职业技术学校行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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