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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分制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 2018-05-08 19:02 发布单位: 职业教育(集团)职业 浏览量: 307 【公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等职业学校,限指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中。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三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一)必修课:指根据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文化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必修课一般为考试课程。

  (二)选修课:指深化、拓宽专业知识,提高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而设置的相关课程。选修课包括限制选修课(下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下称任选课)。限选课是为深化、拓宽本专业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知识,培养专门化技能而设置的课程,要求体现专业特色。任选课是使学生扩大知识面,满足学生兴趣爱好,发展学生潜能,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而设置的课程。

  第四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应按课程内在的递进关系在各学期合理设置。任选课应适当安排在各学期进行。

  第五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分量和成绩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各门课程的学分计算,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为主要依据。

  (一)一般课程(包括不独立开设的实验、实训、实习课)学分计算,以18个课时为1个学分。

  (二)集中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和毕业实习,以30个课时(相当于同课时数)为1个学分。

  第六条 学生毕业应修满的总学分:三年制专业不低于150学分,四年制专业不低于180学分。

  第七条 各类课程的学分所占的比例为:必修课占应修总学分60%左右,限选课占应修总学分30%左右,任选课占应修总学分10%左右。学生多修部分计入总学分。

  条八条 社会认可的英语、专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及地级市以上专业技能竞赛获奖者可按同等级相应课程加学分。

  第三章 课程选修

  第九条 学校教学部门应在每学期放假前4—6周公布下学期各年级、各专业课程开设计划及各课程的学分值使学生合理进行课程选择。

  第十条 学生在任课教师和班主任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和公布的开课计划进行选课。学生选课每学期不低于25学分(最后一学期除外),最高不超过35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所修读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凡正常完成课程学习,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方可获得相关课程的学分。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考核合格一般指考试在60分以上,考查在及格以上。考核不合格可补考,补考不合格,考核作弊,学分作零分计,可重修该课程。

  第十二条 学生自学某门课程,经本人申请,并按教学计划要求进行了考核,成绩达良好以上,经学校批准,可以免修,考核成绩可根据该课程学时计算学分。

  第十三条 少数学生经过努力仍难以达到统一教学要求的公共基础课程和少数专业基础课程,可采用A、B制组织教学和考核。参加A类试卷考核及格者,所得学分为标准学分,参加B类试卷考核合格者,所得学分为标准学分的75%。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四条 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学生正常升级后可重修未合格课程,如个别学生多门课程不合格可劝其留级,已修合格的课程学分予以承认,可以免学免考,也可同时选修高年级的课程。

  第十五条 转学、转专业分别按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现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转学后可根据学分互认办法承认原修学分,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以直接转为学分,未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转换为相应的成绩。

  第五章 学生毕业

  第十六条 学生须完成本专业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的学习,取得各门课程学分,并修满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七条 实行学分制以专业教学计划的学制为基准,实行弹性学制。毕业时间为修满学分获得毕业的时间。提前修满学分可提前毕业,也可鼓励其选修其它专业课程,掌握多门技能,进修大学,参加社会就业和创业的实践,毕业前复学给予毕业。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未修满学分或因故停学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三年制可延长两年,四年制的可延长三年。获得必修课、限选课总学分60%的学生可先就业、创业,在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内,回到学校补修满学分后,可获得毕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提到的有关事项(如入学与注册、考勤、奖励与处分等),仍分别按普通中专、职业中学和成人中专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教育厅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等职业学校,限指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中。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三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一)必修课:指根据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文化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必修课一般为考试课程。

  (二)选修课:指深化、拓宽专业知识,提高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而设置的相关课程。选修课包括限制选修课(下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下称任选课)。限选课是为深化、拓宽本专业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知识,培养专门化技能而设置的课程,要求体现专业特色。任选课是使学生扩大知识面,满足学生兴趣爱好,发展学生潜能,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而设置的课程。

  第四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应按课程内在的递进关系在各学期合理设置。任选课应适当安排在各学期进行。

  第五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分量和成绩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各门课程的学分计算,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为主要依据。

  (一)一般课程(包括不独立开设的实验、实训、实习课)学分计算,以18个课时为1个学分。

  (二)集中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和毕业实习,以30个课时(相当于同课时数)为1个学分。

  第六条 学生毕业应修满的总学分:三年制专业不低于150学分,四年制专业不低于180学分。

  第七条 各类课程的学分所占的比例为:必修课占应修总学分60%左右,限选课占应修总学分30%左右,任选课占应修总学分10%左右。学生多修部分计入总学分。

  条八条 社会认可的英语、专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及地级市以上专业技能竞赛获奖者可按同等级相应课程加学分。

  第三章 课程选修

  第九条 学校教学部门应在每学期放假前4—6周公布下学期各年级、各专业课程开设计划及各课程的学分值使学生合理进行课程选择。

  第十条 学生在任课教师和班主任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和公布的开课计划进行选课。学生选课每学期不低于25学分(最后一学期除外),最高不超过35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所修读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凡正常完成课程学习,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方可获得相关课程的学分。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考核合格一般指考试在60分以上,考查在及格以上。考核不合格可补考,补考不合格,考核作弊,学分作零分计,可重修该课程。

  第十二条 学生自学某门课程,经本人申请,并按教学计划要求进行了考核,成绩达良好以上,经学校批准,可以免修,考核成绩可根据该课程学时计算学分。

  第十三条 少数学生经过努力仍难以达到统一教学要求的公共基础课程和少数专业基础课程,可采用A、B制组织教学和考核。参加A类试卷考核及格者,所得学分为标准学分,参加B类试卷考核合格者,所得学分为标准学分的75%。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四条 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学生正常升级后可重修未合格课程,如个别学生多门课程不合格可劝其留级,已修合格的课程学分予以承认,可以免学免考,也可同时选修高年级的课程。

  第十五条 转学、转专业分别按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现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转学后可根据学分互认办法承认原修学分,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以直接转为学分,未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转换为相应的成绩。

  第五章 学生毕业

  第十六条 学生须完成本专业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的学习,取得各门课程学分,并修满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七条 实行学分制以专业教学计划的学制为基准,实行弹性学制。毕业时间为修满学分获得毕业的时间。提前修满学分可提前毕业,也可鼓励其选修其它专业课程,掌握多门技能,进修大学,参加社会就业和创业的实践,毕业前复学给予毕业。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未修满学分或因故停学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三年制可延长两年,四年制的可延长三年。获得必修课、限选课总学分60%的学生可先就业、创业,在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内,回到学校补修满学分后,可获得毕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提到的有关事项(如入学与注册、考勤、奖励与处分等),仍分别按普通中专、职业中学和成人中专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教育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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