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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职业技术学校顶岗实习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8-05-08 18:53 发布单位: 职业教育(集团)职业 浏览量: 207 【公开】

学生实习(含技能实习、实训、认识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是中等职业学校培养学生具有熟练的职业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对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加强劳动观点教育,培养实际动手能力、应用能力、提高学生职业素养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宝安职业技术学校实习管理条例》。

一、实习安排的原则

1.专业基本对口原则

无论是学生自找实习单位,还是学校联系实习单位,都要考虑实习岗位与所学专业基本对口。

2.集中实习为主,分散实习为辅的原则

原则上,一个实习单位必须接受五个实习生以上,才给予安排实习生和配备实习指导老师。

3.校外实习为主,校内实习为辅的原则

专业部和就业培训处必须想方设法为毕业生安排实习单位,并且尽可能创造条件安排实习生在校外的实习基地进行。个别学生确实找不到实习单位的,可自行联系实习单位,也可以在校内进行实习。

4.校外实训与校内实训相结合的原则

校内实训条件好的专业原则上校内实训为主,对于校内实训条件差,无法满足实训要求的,可以到校外实训基地进行。

5.确保安全第一的原则

二、实习方式

实习方式可灵活多样,如集中实习或分散实习,校内实习或校外实习,在实习基地实习或学生自行联系实习等。具体采用何种形式,可由教务处、专业部和就业培训处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和实习要求而定,但必须保证达到实习基本要求。

三、实习管理体制

实习工作实行校长领导下的专业部和行政部下属的教务处、安全处、就业培训处、德育处等多部门密切配合管理体制。各部门职责如下:

1.行政部(教务处)职责

1)贯彻落实学校对实习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制定、修改学校实习教学管理条例;

2)协调解决实习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监督检查实习工作质量;

3)组织、交流实习工作经验;

4)定期向学校领导上报全校实习情况;

5)审核实习计划,实习大纲或实习指导书,整理保管实习教学档案材料;

6)协调各部实习费用;

2.行政部(安全处)职责

1)监督检查实习管理部门的安全工作;

2)对实习管理的安全工作提出整改意见;

3)牵头处理实习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安全问题;

3.行政部(就业培训处)职责

1)负责联系实习单位。与专业部配合每年2月份前根据学生人数联系5—8家实习单位,保证满足学生集中实习的需要;

2)通报并核实实习(就业)信息;

3)负责学生就业前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指导工作;

4)经常到各实习点指导、检查实习工作,听取实习单位意见;

4.行政部(德育处)职责

1)按照德育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学生思想工作;

2)和教务部门一起做好学生实习文件归档、整理工作;

3)协助各部处理实习中突发事件;

5.专业部职责

1)负责本部学生实习教学管理工作,做好实习的动员工作;

2)负责学生提前实习的审批工作;

3)负责实习单位的联系工作,每年2月份前必须根据该部实习生人数联系5—8家实习单位;

4)实习的组织工作,负责学生离校前的管理教育和有关手续办理,同时成立实习指导小组;

5)指导小组根据专业实习计划对各专业实习的要求制定实习管理细则;

6)确定实习指导教师;

7)保证实习质量,检查实习效果,总结、交流实习经验;

8)制定实习计划、实习大纲、实习指导书,做好实习总结和学生实习成绩考核;

9)负责对学生进行专业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

10)负责处理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根据问题的性质向学校领导汇报。

11)实习成绩的登记、归档工作。

四、学生实习程序

1.学生提前实习

学校原则上不鼓励学生提前实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安排提前实习:

1)家长和学生强烈要求,并且确实有单位强烈要求学生前往工作的;

2)学生已经基本完成学习任务的或者已经修完足够学分的;

3)由于专业调整,该班级在校人数不超过10人,而且家长和学生同意提前实习的;

学生离校前,必须办好下列所有手续,否则不能离校:

1)家长和学生填写好《提前实习申请表》和《实习联系表》,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

2)学生、家长和学校签好《学生实习协议书》;

3)学生必须按时回学校参加期中、期末考试;

4)学生同意正常缴费;

2.学生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实习

所有的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实习。

1)就业培训处和专业部联系实习单位,必须提供该单位的地址、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该单位是否有食堂和住宿安排、是否提供生活补助等信息,再由专业部与该单位再取得联系,具体落实学生实习。

2)由各专业部组织学生到单位面试。

3)实习单位组织学生进行上岗培训的,视为该学生已经参加实习。学生参加上岗培训前,必须填写《实习联系表》,签订《学生实习协议书》,由家长和学生以及学校相关人员签字。

4)上岗培训结束,没取得上岗资格的学生有义务向实习指导老师(班主任)通报情况,指导老师向专业部汇报,学生必须回学校学习。取得上岗资格的学生,凭盖实习单位公章的《学生就业推荐表》到专业部领取《学生实习鉴定表》。指导老师要指导学生填写《学生实习鉴定表》。

实习学生超过2人的,要组成实习小组长。组长负责和实习单位沟通,和指导老师联系情况。

五、实习前的准备

(一)实习前各专业部应指定实习指导教师拟定(或修订)实习大纲(或指导书),制定实习计划。

1.实习大纲是组织实习的主要依据,由专业部负责制定,其内容应包括:

1)实习目的和要求;

2)实习内容和方法;

3)实习程序和时间安排;

4)现场教学、参观、报告的内容与要求;

5)实习劳动与社会调查要求;

6)实习日记与实习报告要求;

7)实习考核及成绩评定方法;

8)参考资料目录等。

2.制定实习计划,由实习指导老师制定,其内容应包括:

1)实习班级;

2)实习地点;

3)实习时间安排;

4)实习目的、任务和要求;

5)实习内容和方法;

6)实习期间的教学安排、考核方式和考核标准;

7)指导老师的分工与安排;

(二)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应经专业部审定后送交教务处备案,连同实习计划打印分发至实习指导教师、实习单位和学生。

(三)专业部应安排好实习指导教师,挑选教学经验丰富、对生产熟悉、组织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的教师作为实习指导教师。一般15-20人配备1名实习指导教师。

(四)培训就业处和实习指导教师在正式实习前半个月,应帮助学生联系或落实具体实习点,根据实习大纲与实习单位一起安排好实习内容和时间,聘请实习单位的工作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并请实习单位做好接收实习学生的准备工作。

(五)正式实习前,专业部应做好学生实习前的思想动员,说明实习的目的和具体要求,并宣布实习纪律,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防止在实习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

(六)实习生离校前必须按学校要求办好有关的离校手续。

六、实习中对师生的要求

1.实习期间,指导教师应做到:

1)与实习单位密切配合,安排好学生的实习计划与内容。

2)以身作则,引导学生深入社会实践的生产实际,向工人师傅(实习单位的工作人员)学习,指导学习了解和掌握实习内容。

3)指导学生实习,及时解答学生在实习中提出的问题,辅导学生提高实际动手能力。

4)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学生的生活和健康,对学生严格要求,做好安全保密教育,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5)对学生进行考勤,发生学习违纪情况,应及时进行教育处理。

6)督促学生写好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并请实习单位进行成绩考核。

7)学生实习期间,学校各部门对实习老师和学生定期进行检查,并随机抽查学生的实习日记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8)实习结束后于一周内向专业部提交书面实习总结,专业部和实习指导老师应将本次实习总结和挑选五份学生实习报告样本送教务处存档。

9)实习结束后的一个月内,专业部应组织实习生进行毕业考核或撰写毕业论文,并将毕业成绩送交教务处存档。

2.实习期间,学生应做到:

1)按实习大纲要求和实习计划认真完成实习任务。

2)认真向生产第一线的师傅学习,尊重实习指导教师,服从指挥,按时填写实习日记,认真写好实习报告。

3)严格遵守实习纪律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席。

4)认真参加有关生产公益劳动,听从安排,不怕脏,不怕累。

5)注意生产现场的人身安全,防止安全事故。

6)实习期间的食、宿、行等生活问题由学生自己解决。

七、实习成绩考核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未参加实习:

第一款 实习中途由于学生的原因,擅自离开实习岗位,提前结束实习的;

第二款 实习时间不足学校安排时间的三分之一的;

第三款 未上交《学生实习鉴定表》的和实习总结及相关材料的;

未参加实习的学生,不能取得毕业证书。

2.实习结束前,学生必须提交实习报告后,指导老师和实习单位并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考核以实操为主,并结合笔试给予评价。

3.实习考核由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实习大纲要求和实习生表现进行评价,实习单位写出评语。实习成绩由实习报告、实习表现和综合考核三种成绩综合评定,学生所在专业部最后确定成绩。

4.学生实习成绩实行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制确定。

5.学生在实习期间因故请假缺席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不给成绩,另行安排重新实习。无故缺席(旷工)达三分之一以上者,实习成绩按零分处理,不发毕业证书。

6.学生实习报告及其考核成绩作为一门课程的成绩存入学生档案。

八、其他

1.因特殊原因(如在毕业实习期间落实就业单位等)不能按规定完成实习任务者,需经所在专业部批准。

2.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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