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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2-09 15:06 发布单位: 职业教育(集团)职业 浏览量: 75 【公开】

各党支部:

    现将《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通知》(中办发〔201433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的工作办法>的通知》(深宝组〔2014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深圳市宝安职业技术学校委员会

          2014年12月9



 

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

 

       

 

 

深宝组〔201444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发展党员和党员

管理的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党(工)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的工作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组织部

                        2014年528

 

关于进一步加强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的

工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体要求,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着力把各方面先进分子和优秀人才吸收到党内,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

第三条  按照慎重发展、均衡发展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对发展党员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控,使全区党员数量年均增长控制在适当速度,党员队伍保持适度规模,党员质量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结构不断优化。

第四条  加大在生产一线、高层次人才队伍和优秀外来劳务工中发展党员力度。注重在社区、“两新”组织和社区自治组织中发展党员,重视在高知识群体、大学生毕业生等各领域优秀青年中发展党员。加强在妇女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五条  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发展党员,突出先进性,着重看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是否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要历史地、全面地、辩证地看发展对象的综合素质、一贯表现,不能片面地以学业成绩、工作业绩或能人标准替代党员标准。

第六条  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规范入党程序

 

第七条  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各基层党(工)委应从不同群体、不同行业入党积极分子的特点出发,通过举办培训班、谈心谈话、组织参加“三会一课”等各种形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党的群众路线、焦裕禄精神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等教育。建立动态管理,及时把不能继续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人调整出去,把新涌现出来的积极分子吸收进来,始终保持入党积极分子有一定数量和较高质量。

第八条  坚持入党前短期集中培训制度。区委组织部每年举办2-3期发展对象培训班,培训对象为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各方面表现较为优秀并已被支部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时间一般为57天(或不少于40学时)。参加培训已经超过3年且未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应重新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由区委组织部统一组织结业考核,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除个别特殊情况,不能发展入党。发展对象必须参加区委组织部举办的发展对象培训班并取得结业证书后,才可报基层党(工)委预审。

第九条  各基层党(工)委可在集中培训外,根据发展对象的职业、文化程度、年龄等差异,区别情况,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讨论交流、集中授课、个别辅导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

第十条  实行发展党员预审制,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前,要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报基层党(工)委进行预审。基层党(工)委要对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入党手续等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征求公安、计生等部门意见。预审合格,填写《入党志愿书》;预审不合格,退回预审材料,由党支部重新考察。

第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前,基层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户籍不在宝安要发展入党的,基层党组织必须向发展对象户籍所在地党组织或原工作单位党组织进行政治审查。凡没有通过政治审查的,一律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二条  探索引入发展党员竞争机制,在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中优中选优。

第十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各级党组织要将参与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情况,作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培养对象、吸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的重要考核内容。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在培养期内参加社会志愿服务时间累积50小时以上,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是否确定为发展对象;若有因作出重大贡献等特殊情况入党的,需要求其入党后积极参加社会志愿服务。

第十四条  实行“四次票决制”。在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要召开支部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决定,确保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得到充分尊重,确保基层党支部全体党员及群众意见得到真实反映。

第十五条  票决原则上采取差额方式。参加票决的人员为入党申请人所在单位党支部有表决权的全体党员。参会党员人数达到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符合条件的人数较少时,也可采取等额票决方式。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方能做出同意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

第十六条  对票决未通过或差额淘汰的入党申请人,半年内不得再次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但要做好思想工作,继续跟踪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十七条  实行“五榜公示制。对提出入党申请人员、拟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申请人员、拟列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拟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进行公示,每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充分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前,党小组、群团组织根据发展党员年度计划和入党申请人的表现做好“推优”工作,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各基层党支部要在本单位、本社区范围内公开公布发展党员计划、目标、要求、标准以及现有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情况和年度拟发展党员数量等,让广大党员、群众全面了解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发展党员全程登记制度。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到发展入党的每一个环节,基层党组织为入党申请人建立全程记录档案,详细记录其接受培训、培养教育、考察、票决等情况,在其工作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及时转交给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

第二十条  推行发展党员备案制。在发展党员的每个环节,党支部须及时将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报党(工)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三章 加强异地入党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入党,特指宝安户籍居民因外出务工、经商、办厂、生活(不含上学、服兵役)等原因离开宝安,被宝安以外的党组织吸收入党,以及在宝安工作、生活2年以上的非户籍居民在其户籍所在地申请入党。

第二十二条  外出人员一般应向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户籍所在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若其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单位或地点,并已连续工作生活2年以上,可以向外出工作生活所在地有关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接收其入党申请的异地党组织必须征求原单位党组织或其户籍所在地党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我区户籍居民在外出工作、生活不满2年,期间若有见义勇为等行为或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经当地党组织审核合格,也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异地申请入党。

第二十四条  在我区工作、生活2年以上的非户籍居民,应当向现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申请入党;若在其户籍所在地党支部申请入党,接收其入党申请的户籍所在地党组织,应征求其现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所在党组织意见。

第二十五条   应严格异地入党的政治审查受理程序。

1)受理政审的单位是:具有发展党员工作审批权限的各基层党(工)委。我区社区和企业等基层党组织收到外地政审函后,须将情况及时报所在基层党(工)委,由各基层党(工)委统一受理政审。没有发展党员工作审批权限的基层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无权受理外地政审手续。

2)函调单位。宝安区外党组织向我区有关党组织进行函调或派人调查,必须通过县(团)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发函或开写介绍信。

3)证明材料。外地党组织在向我区基层党组织进行政审时,应同时提供政审对象在外地连续工作生活两年以上的有关证明材料。在企业工作的,应提供政审对象在该企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如正式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缴纳记录以及工资福利证明等);在农村(社区)工作生活的,应提供由当地公安或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证明材料。无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全的,我区各基层党(工)委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对凡是要求把党组织关系转入我区的异地入党党员(除部队服役和外出读书的情形外),其户籍(居住生活)所在街道组织部门或工作单位党组织要对其入党材料、入党程序等进行严格审查,并进行外调,确认符合程序和有关规定后方可转入。经审查,发现入党程序、入党材料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接收其组织关系;发现其在入党中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发函给其入党地所在党委组织部门,建议取消其党员资格。对已转入的异地入党党员,发现其入党程序等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作为不合格党员予以除名。

第二十七条  异地入党人员的组织关系在转入我区之前,街道组织部门或工作单位党组织须将其个人基本信息、入党时间、吸收其入党的异地党组织等有关情况在其即将转入的党组织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保证广大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并认真听取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异地入党党员教育管理,进行集中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党史、区情、社情、民情等教育,提高其党性修养,增强归属感和家园意识,激励他们在工作、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九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加大异地入党有关程序和要求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按照规定和程序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不断提高我区发展党员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第三十条  异地求学、参军的入党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落实发展党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基层党(工)委要认真贯彻落实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把发展党员作为党建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把责任目标层层分解到具体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实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按照“谁培养、谁负责”,“谁介绍、谁负责”,“谁发展、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基层党(工)委、党(总)支部和基层党(工)委书记、党(总)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党小组长、入党介绍人、培养联系人等有关人员切实负起责任,哪个环节出现问题,追究哪个环节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无特殊情况,有条件发展党员但连续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致使党员年龄老化、结构不合理的,追究党支部书记的责任。对长期不履行发展党员责任、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发展党员过程中接到实名投诉的,应立即中止程序,待问题查清后再视情况处理。严肃查处在党员培养发展方面存在的暗箱操作等行为,防止党员发展“家族化”倾向。对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的典型案例要及时查处,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

 

第五章    强化党员教育管理服务

 

第三十五条  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严格经常性的党内组织生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健全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等制度,将民主评议结果作为对党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打破单位、行业、地域界限,试行党员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模式。积极开展开放式、互动式党内活动,进一步提高组织生活的效果。

第三十七条  党组织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要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抓组织生活不力的党组织书记要谈话提醒,经提醒不改的及时调整。

第三十八条  对于长期外出工作、学习、生活半年以上未转出党员组织关系,且没有按时交纳党费、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党支部要登记造册并在3个月内通过电话、发函等方式与党员或其家人、同事、朋友取得联系,同时将联系情况做好书面记录。

第三十九条  在组织关系接转工作中,应通过发放书面提示、党员手册、宣传折页等形式,对组织关系转入的党员,向其介绍本地发展概况、党建情况,提示其按期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权利义务;对组织关系转出或离开目前党组织关系所在地6个月以上的党员,应提示其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入当地党组织,并继续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十条  实行党组织接转党员组织关系责任制,党员所去工作单位有党组织的由该党组织接收组织关系,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由工作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接收,工作单位变动频繁的由党员居住地党组织接收。离退休党员组织关系一般由原工作单位党组织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由党员居住地党组织管理。大中专毕业生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社区党组织。

第四十一条  出国(境)留学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户籍(居住地)社区党组织保存。出国(境)定居的党员,在他们出国(境)以后,即办理停止党籍手续;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第四十二条  对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的党组织和党员,要批评教育,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创新党员活动载体,充分发挥三级党员服务中心作用,探索建立和推进党员志愿服务“系统化、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制度体系,推行党员志愿者招募注册、教育培训、积分管理、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整套服务,推进党员志愿服务科学化、常态化。

第四十四条  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按照稳妥、慎重的要求,遵循支部调查核实、上级组织预审、支部大会决议、上级党委审批等程序,对不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党组织应采取有效方式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通过开展结对帮教、谈心谈话和思想汇报等,做好受处置党员的教育转化和帮扶工作。

第四十五条  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推广流动党员“双向共管”的党建模式。对流动党员生活和工作上热情关心,管理上严格要求,尽最大努力为其提供施展才华的舞台。各街道要与党员流出地党组织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流动党员的工作、生活等有关动态反馈给对方,对流动党员实行动态的双向共管。

第四十六条  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充分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维护党员合法权益。坚持从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和爱护党员,通过走访慰问、谈心谈话、结对帮扶、设立党内关爱互助金等措施,帮助支持生产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

第四十七条  健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通过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服务窗口等形式,开展党员承诺践诺和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听取和反应群众意见,帮助解决群众困难,注重维护群众利益,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第六章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之前下发的区相关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办公室  2014年5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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