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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职业技术学校专业建设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3-08-29 13:59 发布单位: 职业教育(集团)职业 浏览量: 146 【公开】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教职成﹝2000﹞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专业设置
  (一)新专业设置类型
  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下称《专业目录》),学校新专业设置可分为以下三类:目录内专业(专门化);目录内专业、目录外专门化;目录外专业(专门化)。设置目录内专业(专门化)是指学校新设置《专业目录》范围内的专业(专门化);设置目录内专业、目录外专门化是指学校新设置《专业目录》中未列出的专门化;设置目录外专业(专门化)是指学校新设置《专业目录》范围外的专业(专门化)。
  (二)专业设置与调整原则
  1.适应本地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培养德智体美技等方面全面发展,具有良好综合职业能力的知识型技能人才,以满足地区、行业生产、服务第一线工作需要,满足高等学校尤其是高等职业院校对合格生源的需要。
  2.有利于提高学校职业教育资源利用率和效益,形成科学合理的专业结构布局。鼓励专业部办出特色,增强学校活力和吸引力。
  3.处理好社会需求的多样化、多变性与学校专业教学工作相对稳定性的关系;处理好学校骨干专业、长线专业与新兴专业、短线专业的关系。
  4.以《专业目录》为依据,并按学校审批通过的专业(专门化)名称招生。设置目录内专业、目录外专门化名称要科学、规范,符合专业门类的方向,防止随意性或名称内涵大于专业名称。一般不设置目录外专业(专门化)。确需设置《专业目录》以外专业(专门化)的,按相关新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专业设置条件与要求
  1.专业部须遵照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行业制定的有关专业教学指导方案(指导性教学计划)和专业设置标准等教学文件,遵循职业教育规律,根据市场需求、培养目标、职业岗位的要求,科学、规范、有序地设置新专业(专门化),调整与改造现有专业,拓宽专业业务范围,深化专业内涵改革,推进课程、教材改革,突出实践教学环节,强化现代教学手段的运用。
  2.专业部新设置专业须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落实中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学校发展规划。
  (2)有专业人才需求调研报告和相关行业、专业的专家论证意见。
  (3)有明确的专业培养目标、业务范围、专业教学的主要内容,以及规范的专业(专门化)名称、修业年限等。
  (4)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教学实施方案(计划)和其它必需的教学文件,如专业调研论证报告、专业培养目标描述、专业知识和能力结构分析、教学和课程进程表、实践性环节教学实施安排、主干课程教学大纲、配套教材等。
  (5)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训)场所等基本办学条件。
  (6)有稳定的教师队伍。每个专业一般要有2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骨干教师,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指导教师。外聘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7)有完善的教学管理条件。
  3.学校对设置和调整专业数,实行总量控制。年度新设置和调整的专业一般不超过3个,专业部一般不超过1个。以上专业数不包括在学校已经设置的专业下设该专业专门化。
  (四)新专业设置程序
  1.筹建
  专业部在正式申请设置新专业前,应向校长办公会提交新专业筹建请示及方案。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新专业筹建方案,由请示专业部负责根据方案筹建新专业。新专业筹建,要认真做好人才需求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必备的师资力量、实训实习设施设备配置落实方案。
  2.申报
  新专业筹建工作完成后,专业部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教科所提交新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具体如下:
  (1)学校批准筹建该专业的文件。
  (2)请示,简要说明专业设置和调整的主要理由及相关情况。
  (3)新设专业申请书(附件2)。
  (4)新设专业人才需求调研与专业设置可行性分析报告。
  (5)新设专业教学计划。
  (6)新设专业设置条件说明材料,包括师资、实训实习基地、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等。
  (7)其它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3.审定
  新专业设置与调整每年集中审核一次。教科所应及时将专业部提交新设置专业申请材料,提交学校专业建设委员会审议。学校专业建设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新专业,经学校审批后,由相应专业部按学校常规专业管理要求进行专业筹建。开设目录外专业以外的新专业,应提交教科所审核,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试办,报教育部备案。
  (五)专业管理
  1.学校成立专业建设委员会。根据《深圳市宝安职业技术学校专业建设管理委员会章程》(附件1)开展工作,结合区域人才需求、学校现有专业分布情况、申报专业的设置条件,对专业部申报专业设置和调整进行论证,并报学校审批、公布。
  2.学校专业建设委员会定期对专业部的专业设置与调整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
  3.学校专业部违反规定擅自设置和调整专业的,或办学条件达不到专业设置标准的,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仍不到专业设置标准的将撤销该专业。对毕业生长期供过于求的专业,将予以调整或撤销。
  4.学校对专业设置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专业部,将视其情节予以停止增设新专业处理。
  二、专业评估
  (一)专业评比标准
  1.专业方向正确,特色鲜明,符合区域产业结构和新兴产业发展需要,专业就业前景及社会效益好,在学校及本行业同类学校中起示范作用。
  2.培养目标明确,对应岗位群清晰,课程设置科学合理,突出技能培养。教学管理严格,有完备的指导性教学文件和实施性教学计划,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专业教学组织体系,管理及教学手段先进,教学改革和教研成果显著。
  3.专业教师队伍事业心强、团结协作,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专业带头人具备较强的教学、教研能力,专业教师队伍建设有规划、有措施。专业教师队伍结构合理,聘请了行业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兼职任教。配备相适应的具有实践经验的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八成以上的高级技能证书。
  4.有满足本专业课程、教学要求的专业教室和专业实训室,实训主要设备符合教育部重点建设专业设置标准,现代化程度较高,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实训率高。
  5.专业学历教育具备一定规模。教学质量高,办学效益好。近两年毕业生获得本专业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人数的比例达标,专业就业率较高。
  (二)组织实施
  1.组织
  成立专业等级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行政部教科所和教务处负责人任副组长,学校专业建设委员会成员为小组成员。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专业等级鉴定工作。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科所,负责办理相关事务。
  2.程序
  (1)各专业组认真填写《专业建设基本情况表》(附件3),进行专业建设基本情况报告,准备好资料等。
  (2)各专业组对照《专业评估指标体系》(附件4),进行专业自评与总结(提供《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做好初评工作。
  (3)学校组织专家组评审,视情况对各专业进行实地考察或召开座谈会,形成专家组意见,鉴定出校级专业等级。校级专业等级分为:示范专业、重点专业和一般专业,比例分别为3:4:5。
  (4)专业委员会会议审核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布评选结果。
  (三)管理
  1.学校每学年组织开展一次校级专业等级评选工作。除了给予一定金额奖励外,对评出校级示范专业的,将采用适度的年度评先评优、年度师资培训项目、教学设备购置和研制、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购置教学图书资料等倾斜政策。
  2.示范专业实行校、部两级管理。学校专业建设委员会负责示范专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检查。专业部加强对示范专业的指导和支持,同时加大经费投入,提供专业建设所需资金,切实保障示范专业建设。
  3.评为示范专业建设期为2年,促成其建设成为省或国家级重点专业。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行,由深圳市宝安职业技术学校行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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