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联合办学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 联合办学形式有“校企合作”和“校校合作”,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专业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发的校际、校企合作办学项目;二是其它办学机构自主开发、以本校名义开展的合作办学项目;三是其它办学机构自主开发、不使用本校名义,仅租用本校的教育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的合作办学项目。
(二) 联合办学实行“学校审批、行政部培训就业处备案”管理方式,由行政部培训就业处或相关专业部组织实施。
二、项目审批
(一) 本校发生的一切联合办学项目,或是社会培训机构以本校名义开展的培训项目,首先由学校授权行政部培训就业处负责进行资质查验与项目合法性审查。具体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宝安职业技术学校联合办学项目审批表》(附件);
2.合作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存档);
3.联合办学协议草案(项目涉及费用管理与利益分配须在协议草案注明。费用管理与利益分配的具体规定,参见本规定的第三项);
4.学校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 行政部培训就业处对资质材料进行初审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要求的联合办学项目协议草案等相关材料,提交学校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查,并根据法律顾问意见,会同项目实施部门与合作单位修改、完善协议草案,确保协议草案在司法程序和法律效用上无过错或潜在风险。
(三) 联合办学项目的合作协议草案经复审无异议后,由行政部培训就业处将相关材料提交分管副校长和校长审批,或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主要方式途径
(一)校企合作
1.推行“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专业部应与企业建立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实习期间,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并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相应报酬。
2.校企联合共建实训实习基地。一是由合作企业设计建设方案,并向学校提供仪器、设备和技术支持,建立校内“教学型”实训实习基地;二是根据合作企业的条件和实际需要,在企业内部建立“生产与教学合一体”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实训实习基地主要接纳本校学生实习,也可面向联合办学的学生开展有偿服务。
3.校企联合培养“双师型”教师。专业部要建立教师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2年必须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学校制定和完善专业教师聘用政策,支持专业部面向合作企业聘用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4.校企联合培训企业员工。专业部要根据合作企业的实际情况,与合作企业共同制定企业职工培训规划与年度计划,帮助合作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推进合作企业学习型企业建设。
(二)校校联合
1.“双赢型”合作办学。即采用“1+2”、“2+1”、“1.5+1.5”、“2.5+0.5”等多种办学形式,与中西部地区学校按照统一培养目标,开展分段式合作办学。
2.“援助型”合作办学。根据省、市政府关于对口支援政策精神,主要采用“2+1”、“2.5+0.5”等分阶段、分地区的办学模式与对口支援地区开展中等职业教育联合招生合作办学。
(三)国际合作
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尝试引进先进的职业教育发展模式,加强与国(境)外知名办学机构,在课程开发、培训项目开发、教师培训等方面合作。开辟学生留学和国际劳务输出渠道,为学生发展开拓国际空间。
四、工作机制
(一)联合办学形成由学校统一规划领导、专业部为主实施、行政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专业部是学校开展联合办学的主体力量。经学校批准,专业部可以学校名义与相关学校、企业签订联合办学合作协议,具体负责本专业部与相关单位在招生、教学、实习、就业等方面合作,并具体负责本专业部所属专业的实训实习基地、实习协作单位及就业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凡专业部在完成正常教育教学任务前提下对外开展联合办学的,学校统筹联合办学收入的20%,其余80%可由专业部用于组织联合办学相关成本开支,结余部分可由专业部用于专业建设发展。专业部与企业联合开展企业员工培训的, 合作项目所得收入须全额缴入学校账户,由学校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原则统一上缴地方财政。经由地方财政按有关规定返回后,学校按照双方的约定,在10个工作日内划拨社会培训机构或其它办学机构的应得部分。
(四)行政部相关处室应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专业部开展联合办学统筹服务。培训就业处具体协调、管理学校联合办学业务,并重点建设涉及跨专业部的大型实训实习基地。专业部签订的联合办学、实训实习基地建设协议、以及联合办学情况,应报培训就业处备案。教学处对联合办学的教学、实习及教师企业实践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学生处对联合办学的学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安全管理处对学生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国际交流中心负责相关的联络、协调工作;总务处负责相关后勤保障工作。
(五)其它办学机构自主开发、不涉及使用本校名义、仅租用本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联合办学项目,参照本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对外有偿使用的相关收费标准收取场地使用费。社会培训机构或其它办学机构使用本校名义开展联合办学,必须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校名誉和利益的活动。
(六)建立和完善联合办学评估机制。学校建立联办学生规模、实训实习基地数量、优秀实训实习基地数量、学生对口实习率、学生实习安全事故次数等指标,定期对专业部联合办学工作进行评估,并将联合办学评估结果纳入专业部的整体评估体系。
五、校外实训实习基地管理
(一)根据实习单位满足的条件与使用的功能,把实习单位划分为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实习协作单位、一般实习单位三个层次。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管理规范、设施设备完善,能满足实习教学任务的要求,并具备一定数量指导教师,一次容纳学生实习人数在5人(含5人)以上,签订的协议有效期须在3年(含3年)以上,有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实习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实习协作单位是指未达到校外实训实习基地要求的相对稳定的实习单位,有实习协议;一般实习单位是指有一定的实习意向,作为临时性的实习单位。
(二)专业部是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建设实施主体。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努力寻求多领域、多形式的社会实习单位。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逐步提升实习单位层次,加大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建设力度,满足学生实训实习需要。
(三)专业部应确保每个专业拥有一定数量的校外实训实习基地。根据专业特点,原则上每个专业至少保证有2个以上的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并能容纳校本部该专业1/3学生的实训实习需要,在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和实习协作单位实习的各专业校本部学生人数不低于70%。同时,鼓励专业部根据专业实际情况,与企业共建校内实训实习基地。
(四)大力扶持专业部加强大中型校外实训实习基地的建设,中型校外实训实习基地每学期容纳学生实习人数在40人以上,大型校外实训实习基地每学期容纳学生实习人数在200人以上。专业部应不断完善大中型校外实训实习基地的功能,力争能够让联合办学学生在基地内进行“工学交替”,促进教学实践。
六、保障和奖励
(一)学习制度。深化学分制改革,实行弹性学制,为学生和企业员工完成学业与培训提供制度保障。
(二)经费保障。根据各专业发展需要,设立实训实习基地建设专项经费,用于新建和扩建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专业部也可利用专业建设经费,对实训实习基地的建设和正常运作给予相应的配套经费支持。学校对实习协作单位建设,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一定经费支持。
(三)奖励机制。设立“联合办学先进单位”、“联合办学先进个人”奖项,对在联合办学过程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行,由深圳市宝安职业技术学校行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深圳市宝安职业技术学校联合办学项目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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