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下称“示范校”)建设项目经费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由上级统筹安排的项目,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资金、教育费附加(70%街道安排部分由街道参照本操作流程执行)、标准化(均衡化)资金、信息化资金、教学设备资金及财政安排的其他专项资金,不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项目管理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申报
(一)条件与原则
各专业部项目申报须坚持“实事求是、结合实际、注重实效、厉行节约”的原则。
(二)申报时间
每年1月上旬申报当年项目计划,以下特殊情况项目于当年9月中旬补充申报:
1.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扩班项目;
2.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评估项目;
3.1月份申报后需变更的项目。
4.其他临时性项目
(三)申报内容
1.教学设备:(1)教学仪器、设备、图书、器材、学具、学生用品;(2)实验室、功能室(馆);(3)校园网络及配套设备设施;(4)教学资源库或软件;(5)其他设备项目。
2.维修:(1)绿化;(2)行政办公室及功能室装修;(3)维护、维修;(4)运动场及球馆建设;(5)其他维修项目。
3.安全整治:(1)基建类安全隐患整治(校舍、围墙、校内地质灾害、校内交通安全等);(2)设备类安全隐患整治(防雷、监控、特种设备、消防设施、卫生设施等)。
4.校园文化:(1)与校训、校风、教风、学风(一训三风)配套的图文设计项目;(2)校园大型雕像、浮雕、壁画;(3)校园广场、公共活动场所、校园走廊系列化文化设备设施;(4)校园科普、环保、普法等主题系列特色文化项目。
5.业务:(1)教师继续教育;(2)教研活动;(3)素质教育活动。
(四)申报材料
1.项目请示;
2.项目配置需求及预算;
3.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五)申报程序
各专业部初审后集中报到学校项目总负责人,由总负责人汇总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送上级相关部门
二、实施
(一)项目实施
1.符合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由区政府采购中心、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集中采购,并按照集中采购的程序办理。
2.其他项目:按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学校后勤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深宝教〔2008〕177号)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付款
1.区级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项目:项目单位将材料送区教育局计财审计科,再由计财审计科集中送区财政局办理支付手续,具体材料如下:
(1)货物和服务类:宝安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宝安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资金申拨明细表、政府采购合同复印件、宝安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账户证明、宝安区政府采购质保金账户证明、中标通知书或协议采购供货通知书、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验收报告(项目有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审批表)、资金安排文件及区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基建维修类:宝安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宝安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资金申拨明细表、政府采购合同复印件、进场交易证明书(或招投标程序完成证明书)、造价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书、中标通知书、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验收报告、资金安排文件及区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其它项目:按资金管理权限办理支付手续。
三、监督检查
(一)项目使用单位自查
1.项目使用单位应建立台账,对项目立项、审批拨款、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预(决)算、竣工验收、付款等建立台账,做到“一个项目一个台账、一项结算一个档案”,并经常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加快项目进度。
2.项目使用单位于每年1月上旬前将上年项目实施情况上报区教育局计财审计科,计财审计科分类后转各相关科室备案。
(二)主管部门检查
区教育局计财审计科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安排专项经费的重要依据。对于违反相关经费使用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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