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教育改革,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培养学生职业能力,根据上级有关兼职教师管理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兼职教师指学校因实践性教育需要,聘请校外相关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外校教师。专业部安排教学工作任务时,应优先安排本校教师。因教学任务确需兼职教师的,可按照聘请兼职教师程序实施。
二、程序
(一)专业部根据教学实际初步确定兼职教师。之后将拟聘兼职教师基本信息及任教课程等相关资料报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二)确定兼职教师后,专业部需及时将教师基本信息及任教课程等相关资料交行政部教务处和办公室备案。
三、条件
(一)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专业对口,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2年以上,专业基础扎实,教学水平高。
(三)原则上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
四、待遇
(一)兼职教师工作性质属于临时兼职,不计入学校编制,学校不负担其社保、福利等待遇,仅按其实际工作量计酬,计算标准为100元/节。
(二)兼职教师工作量和课时费,由专业部制表、列支,行政部教学处复核,行政部办公室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聘请教师缺课,专业部应作好相应记录报行政部教务处,并按相应课时津贴的两倍予以扣罚。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行,由深圳市宝安职业技术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深圳市宝安职业技术学校兼职教师信息表
2.深圳市宝安职业技术学校兼职教师聘用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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