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校园安静、整洁、文明、优美,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制定本规定。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遵照市、区创建无烟学校的相关规定,校园内禁止吸烟。
二、校园内的有关设备、设施,未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移位、改变、拆除、损坏等。
三、保持校园内走廊、楼梯、道路、广场等场所畅通,不准在上述场所内堆放杂物,保证通行安全和消防安全。临时堆放须经总务处同意。
四、保持安静,校园内禁止大声吵闹、喧哗。
五、维护校园清洁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倾倒污水、焚烧纸屑杂物等污损环境的行为。
六、禁止在校园内随意张贴或乱涂乱画;通知、布告、宣传、招贴应在指定地点书写或张贴;在有效期后,张贴部门应负责清除相应的张贴。
七、爱护学校绿化;未经学校总务许可,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准移动、砍伐、剪裁、破坏花草树木。
八、车辆按指定通道、在指定时间内进出校园。校园内禁止汽车鸣笛。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行,由深圳市宝安职业技术学校行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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